首页 > 专题中心 > 社保专题 > 社会医疗保险的5个常见问题

[2008-11-4 16:46:03]


2.参保人员如何就医看病和结算医药费?
答:参保人员患病可到本人选定的4家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任何一家就医,另外,还可到我市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定点专科医院就诊。急诊病人可以就近到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就医时,可持“北京市民卡”,用帐户资金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不用回单位再办理报销手续。参保人员就医后,可以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取药,也可凭经治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取药。
参保人员住院时,除按照住院个人应付的比例个人少量预交部分费用外,单位不需再预交住院押金。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应负担的,个人可以用个人帐户的资金或现金与医院结算;属于社会统筹基金应支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按规定应当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解决的门诊、急诊和封顶线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先交所在单位汇总后,由单位到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3.参保人员入院时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如何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
答:参保人员入院时,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住院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只支付一个结算期内的医疗费用。如果超过一个结算期,用人单位仍然欠费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费后,再按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有哪些个人就医选择权?
答:按照《规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就医选择权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可在单位或居住地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对选择医疗机构不满意的,一年后可以更换;二是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院,在全市范围内放开;三是根据我市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参保人员还可在个人选定点医院基础上,选择自己满意的医生就诊,选择满意的护士服务;四是职工在就医时,可以在医院门诊药房购药,也可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扩大了个人就医的选择权,打破了由单位确定一家合同医院的限制,有利于使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服务质量好、收费水平低的医疗机构,真正享受方便实惠的医疗服务。

5.参保人员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支付?
答:参保人员无论什么原因,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