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54-3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合同、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6*、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10、其他有关文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
4、第2项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第3项合同、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6、第4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企业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7、第5项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注册资本已到位的企业毋须提交。
8、第6项法定代表人、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章程的规定。
9、第7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第8项仅适用于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情形。
11、第9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