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公示,公司股东应就知识产权入股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将该项知识产权及与其相应的出资额、该项成果入股使用的范围、成果出资者对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写入章程。既可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的经营风险,也便利管理机关对公司出资违法行为的认定。
2、知识产权评估对于其价值的判断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知识产权具有期限性,评估能够避免过高或过低确定知识产权价额的倾向,保障公司的资产在账面上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反映,防止虚假出资和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害。这里只分别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的价值评估中涉及的法律因素作一些探讨。
专利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专利类型是发明专利还是外观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 b“权利要求书”上说明的专利保护范围;c专利有效期长短;d专利年费的缴纳情况;e专利许可使用的状况;f该专利是否正被牵扯到侵权诉讼、无效诉讼等专利纠纷之中;g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专利专有权还是专利使用权等部分权能。
商标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b是否属于驰名商标;c注册商标是否届满了“无争议期”;d注册商标是否快到了续展日期;e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商标专有权还是商标使用权等部分权能。
著作权评估考虑的法律问题主要有:a著作权人是否属于享有权利的人;b著作权保护期剩余期限;c在实行“选择登记制”的国家,有关的作品是否在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d出资的标的是完整的版权还是其部分权能。
3、权利移转。知识产权应整体移转且无权利瑕疵,出资方应当保证其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合法、有效的,并承诺自己所交付的知识产权无任何权利负担,第三人不能对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提出权利请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合营各方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是出资者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凡是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出资者提供知识产权出资时,应提交有关该权利的全面、完整、准确、可靠的相关文件和技术资料,知识产权须不可分割地用于出资。专利权人不能仅以专利证书中的一部分权项作价入股。《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