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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制订规定

        一、企业合同可由合作各方参照本制订要点,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合作合同的通用条款可以参考《合资合同参考格式》,其他条款可由合作各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法制订。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二)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三)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四)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五)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六)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名额的分配,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七)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八)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和境外销售的安排;
  (九)合作企业外汇收支的安排;
  (十)合作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十一)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
  (十二)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十三)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十四)合作企业合同的修改程序。
  四、合作各方应当在合作合同上签字。
  五、合作合同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六、本制订要点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均以后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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