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固有重要权利的股东知情权,享有及时、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相关信息的权利,是股东正常行使各项股东权的前提。然而,社会多元化的不断更新。难免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操纵公司,指使管理层阻挠小股东查阅公司账簿,使小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经营内幕。
今天在广州判决的一宗股东知情权案例,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公司一直经营不错,但是其年度财务报表却显示连年亏损。作为公司股东之一的李先生认为年报有问题,因此连续4次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但都遭到了拒绝,李先生因此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该案也成为了广州首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经审理,李先生的诉求均得到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支持。
专家指出,新公司法第34条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其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目的正当性难以把握。由于认识的不统一,易产生相互矛盾的裁判,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希望司法解释加以界定或作出原则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