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论述的对象是税法上的核心问题——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笔者首先比较了“税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内涵——既从理论角度、逻辑角度进行比较,也从具体制度的角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笔者确定了两种学说的差异所在,即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并从具体制度中发现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优越性。
【摘要】本文论述的对象是税法上的核心问题——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笔者首先比较了“税收权力关系说”与“税收债务关系说”的理论内涵——既从理论角度、逻辑角度进行比较,也从具体制度的角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笔者确定了两种学说的差异所在,即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并从具体制度中发现了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优越性。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